对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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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罚决字〔2020〕3号 |
产生日期 | 2020-07-15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单位名称: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8号8幢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2511050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职务:主任
经查明,你单位对2017年8月14日“沪枫林〔2017〕伤鉴字第3177号”鉴定案件材料未进行认真核实,提供了鉴定人签名一栏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查体记录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询问笔录、查体记录单等。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4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