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辉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0-00080
文件编号 沪司罚决字〔2020〕4号
产生日期 2020-08-18

    当事人姓名:安辉波 

    性别:

    职业:上海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你于20181123日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湖南路派出所等场所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事了妨害公务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刑终915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5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