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钱玉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当事人钱玉林,男,住---,身份证号码:---,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执业证号:3100060767。
经查明,钱玉林在华政法医鉴字〔2007〕精第174号鉴定中对王晓猛的死因进行鉴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上述问题有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18年12月6日,本机关向钱玉林寄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钱玉林未在通知期限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钱玉林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