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1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2 2021 4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4号
当事人: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执业证号: 住所地址: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70750225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段申群 性别: 女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1日在宋慈[2020]精鉴字第112号鉴定案件中,从事未与办案机关书面确认鉴定有关事项、授意司法鉴定人不通知近亲属到场见证、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未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鉴定人等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马国梁 执法证号:0027100072
办案人员:董 澍 执法证号:0027100318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6月9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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