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赵晋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06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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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律罚决〔2021〕2号 |
产生日期 | 2021-07-06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1 2021 4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律罚决〔2021〕2号
当事人:赵晋武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男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8821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18年6月至8月间,隐瞒无法正常执业的真相,虚构帮助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等,从事诈骗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331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李 捷 执法证号:0027100169
办案人员:陆 健 执法证号:0027000415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0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