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云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1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3 2021 3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公罚决〔2021〕3号
当事人:张云伟
身份证件号: 性别:男
执业证号:109001120110372
户籍地:
经查,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从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公证员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