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5)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2712110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律罚决〔2021〕7号

 

 

当事人姓名:严瑜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号:第外0916120012号

住所地址:静安区南京西路1601号越洋国际广场2702室

经查明,代表处聘用的辅助人员***,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参与****(上海)有限公司的合规调查、与******的劳动合同续签以及员工手册修订等事务,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电邮回复****(上海)有限公司的咨询及员工手册修订情况的过程中,分别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专利法等中国法律做出解释,并提供意见建议,超出代表处业务范围从事了中国法律事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12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7日***的三份邮件(中英文),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2日

(本文书共三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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