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郭伟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 | 案号:0027120221号 |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2〕1号
当事人:郭伟栋 居民身份证:
性别:男 执业证:13101201010259410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1年03月1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 0115 刑初 411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沪 01 刑终805 号。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朱亚江 | 执法证号:0027100178 |
办案人员:陆健 | 执法证号:0027000415 |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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