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振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 | 案号:0027120224号 |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2〕4号
当事人:陈振华
性 别: 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0610307739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1年11月9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犯内幕交易罪受到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司律听告〔2022〕4号),你于2022年7月21日来电告知不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逾期不上交,由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朱亚江 | 执法证号:0027100178 |
办案人员:陆健 | 执法证号:0027000415 |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8月3日
(本文书共两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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