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1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029 |
|---|---|
| 文件编号 | 沪司鉴罚决〔2026〕1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1-12 |
案号:0027220255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6〕1号
当事人:刘瑶
性 别:女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3100193081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停车场,从事了故意虚假鉴定的行为。在沪枫林[2025]痕鉴字第2240号鉴定案件鉴定过程中,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动态检测,却以鉴定机构的车辆动态检测数据作为涉案车辆鉴定依据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且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停车场视频监控、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调查报告及《车辆检验表》、动态检测记录单(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撤销意见书申请》、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收费后付凭证(委托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管支队复函、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等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人员:卢宏备 执法证号:09000011104
办案人员:马国梁 执法证号:09000011072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