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丹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0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1 2026 4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6〕4号
当事人: 吴丹萍
性 别: 女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0911965369
居住地址:*************
经查,你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1264号《刑事判决书》等。
本机关认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系故意犯罪,你已经法院判决受到刑事处罚,有关判决已生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据此,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