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2-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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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1〕1号 |
产生日期 | 2022-09-08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经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商定,现将《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5日
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
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及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本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突出第一批民营企业试点公司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宣传扩大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的影响力,为进一步推广打好基础。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试点范围
在获得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中进行第二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助力本市民营企业在后疫情时代依法经营、复工复产。
三、试点条件
(一)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 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
2.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 个人守法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4.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6.在本市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7.股权结构明晰;
8.其他条件。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单。
(三)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市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四、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
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确定试点企业名单(2021年1月—2021年3月)
1.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2.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1)符合试点条件且有参与意向的民营企业向市工商联提交试点申请(2021年1月);
(2)市工商联确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民营企业推荐 名单(2021年2月);
(3)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司法局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名单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2021年3月)。
(二)试点工作实施(2021年3月—2021年6月)
试点企业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司法局提交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业许可核准,制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请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同时,为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阶段性评估总结(2021年7月)
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对本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同时,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和管理特性,就试点过程问题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配合,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律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各试点企业应当有效担负起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充分发挥公司律师 职能作用。试点企业要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和使用。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试点企业公司律师出现离开工作单位、不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检查,发现试点单位对公司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相关试点单位对所涉及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四)及时总结经验
各试点民营企业根据工作运行情况, 对公司律师的履 职情况、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改善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形成自查自评报告。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公司律师试点的方式方法,并将相关经验做法及时总结 推广, 发挥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