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2-00070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19〕130号
产生日期 2022-09-08
各区司法局、工商联,市工商联所属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经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商定,现将《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稳妥开展试点工作。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 海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2019年11月16日

 

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本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本市律师制度改革落地。

二、试点范围

(一)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

2. 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 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4. 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 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6. 总部在本市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7. 其他条件。

(二)按照 “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三)试点民营企业 (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市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三、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 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 品行良好;

6.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19年11月)

结合本市民营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二)推进实施 (2019年12月—2020年6月)

1. 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2019年12月)

(1)符合试点条件且有参与意向的民营企业向市工商联提交试点申请 (12月上旬);

(2)市工商联确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民营企业推荐名单(12月中旬);

(3)按照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司法局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名单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 (12月下旬)。

2. 试点工作实施 (2020年1月—2020年6月)

试点企业按照司法部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司法局提交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业许可核准,制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司法部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请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同时,为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评估推广 (2020年6月)

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出具相关报告,总结经验和不足。同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试点民营企业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动试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配合,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律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各试点企业应当有效担负起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三)严格监督管理

试点民营企业要按照《公司律师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本单位公司律师出现离开工作单位、不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检查,发现试点单位对公司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不再审批增加公司律师,并撤销公司律师试点资格。

(四)及时总结自查

各试点民营企业要根据工作运行情况,对公司律师的履职情况、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改善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出具报告,既要总结经验,也要直面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下一步继续推广本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