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305000-2012-226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12-12-05
各区县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司法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执行所在区县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在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近年来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狠抓基层基础,积极履行职能,为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2〕276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 (二)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水平,使司法行政基层各项工作能够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能够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三)健全规范区(县)司法局组织机构。积极争取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支持,根据区(县)司法局承担的主要职能和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区(县)司法局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区(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设置应当与其开展或指导监督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相匹配,既要做到人员机构精干高效,又能满足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健全区(县)司法行政专门业务机构组织建设。加强区(县)社区矫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专门业务机构建设,发挥区(县)社区矫正中心、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等场所的工作平台作用。通过明确组织职责,完善功能配置等各项措施,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动司法所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双重管理、区(县)司法局为主管理体制的优势,司法所干部任免,由区(县)司法局征询街道(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巩固和完善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网络;着力加强医患纠纷、房地物业纠纷、交通事故争议、劳动争议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在全市各区(县)层面实现全覆盖;加大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鼓励在高校、大型市场、大型商务楼宇、外来人员聚集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七)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视和加强政工部门建设,其主要负责人由同级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司法行政领导干部队伍。 (八)落实政法专项编制,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不少于3名,选好配强司法所长,新任命的司法所长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创新司法所人事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名以上文职人员。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数额,定期会商区(县)编制部门,及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将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九)加强完善基层队伍建设的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引导鼓励干部下基层的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布局,突出工作重点,充实司法所等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建立健全区(县)司法局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推动区(县)司法局内设机构负责人与司法所长的双向交流,在福利待遇、提拔晋升、评比表彰等方面进一步向司法所倾斜,引导司法行政干部向司法所流动。 (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重点推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不少于1名、5名和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着力培育一支精干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加强基层业务建设 (十一)规范区(县)司法局业务管理标准。对区(县)司法局直接组织开展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要规范业务标准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对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业务,要公开执业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十二)提高司法所依法履职能力。司法所对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等指导管理或者直接承担的基层工作,应能够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辖区内基层组织健全,工作规范完备,司法所作为社区调解的指导者、调解队伍的组织者和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基础平台的“两者一平台”作用和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的联络、协调、指导中心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十三)整合基层司法行政资源。积极推动工作理念创新,进一步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善于把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和各项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来谋划布局。积极推进工作方法创新,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发挥工作优势,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种手段,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实效。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五、加强基层制度建设 (十四)加强区(县)司法局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善于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实行综合管理,确保管理实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十五)完善司法所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学习例会制度、台账登记、数据统计、信息报告制度,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司法所工作管理体系。全面公开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工作流程、专职干部信息、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健全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计公告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告本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等情况;完善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制度,充分发挥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示范作用;探索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和人民调解员晋级评定制度,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对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表彰制度。 (十七)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监督。制定、完善重点岗位、窗口岗位监督管理规定。深化基层司法行政投诉接待、处理与反馈工作,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 六、加强基层保障能力建设 (十八)推进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认真贯彻《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科学制订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规范用房功能设置,切实做到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其中,区(县)司法业务用房一般应达到人均30-35㎡(以核定的司法局本级政法专项编制数加上法律援助机构等事业编制人数为依据),重点保障法律事务接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访接待、资料档案、教育培训的业务需求;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编制人数3人的不少于120㎡、4-5人的不少于180㎡、5人以上的不少于240㎡,重点保障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和资料档案管理等需求。司法业务用房未达到基本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向所在地政府反映困难,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尽快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解决业务用房不足问题;已经列入“十二五”规划的区(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要尽快推进落实,切实避免挤占有限的办公用房开展业务,没有达到本最低标准的部分中心城区司法所,应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十二五”期内达标。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贯彻中办发〔2010〕5号、中办发〔2010〕30号等文件,落实人民调解办案业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经费。稳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和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积极推动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保证基层经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增加和本地区财力提高而适时调整、合理增长,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经费保障水平。 (二十)加强基层设施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标准,做好标准实施规划,规范业务装备采购,进一步改善办公和交通、通讯条件,切实提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水平,满足基层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 (二十一)提高基层工作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基层工作科技含量,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和管理事务统计分析、管理指挥、实时监控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办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为群众提供网上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方便群众网上办事。 七、工作要求 (二十二)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把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着力加强组织领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努力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表彰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典型和模范的引导示范功能,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十四)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务必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应当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及时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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