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AB0305000-201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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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产生日期 | 2018-12-25 |
各区司法局、各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
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提升公安、司法应急响应速度,强化联动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积极打造新时代上海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现就完善“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分流范围
根据本市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的分类标准,结合“110”实际工作情况,对涉及医患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司乘纠纷、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地物业纠纷、涉校纠纷等纠纷类警情,“110”可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按照“机制先行建立、类别逐渐扩大、数量稳步增加”的推进原则,第一批对接分流类别为:医患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邻里纠纷4类。其他对接分流类别将根据对接情况,视情再另行通知。
二、对接方式
建立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系统与市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间的系统对接,双方实现互联互通、互为二级平台的工作模式,即当“110”接报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纠纷类警情时,通过系统将警情表单推送至市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市司法局接到警务类警情时,通过系统将表单推送至“110”接处警系统;如遇系统故障导致表单发送失败等突发情况,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另行通知(“110”接警班长联系电话:22022697、22022698、22022699,传真:22025483;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4029098、24029473,传真:64743010)。
三、处置机制
(一)处置流程。市司法局在接到“110”推送的纠纷类警情后,如确认属于受理范围的,通过市司法局“智慧调解”调度系统分配至各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调度至辖区内司法所(街镇、居村人民调解组织)、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相关人民调解员可通过手机APP或PC端进行反馈,并开展后续调处工作。
如人民调解员在现场调解过程中发生矛盾激化、事态难以控制等情况,可拨打“110”或直接致电接警班长电话,由“110”通知民警到场处置;如确认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则通过系统将情况反馈“110”接处警系统。此外,如接警员在接报时判断现场可能存在过激行为或潜在危险,但仍有调解余地的情况,在通知市司法局的同时,也应于第一时间指派民警到场协同处置。
(二)处置时限。对市司法局确认接收的警情,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进行先行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到场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到场时限为2小时以内;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下班后,应及时与报警人进行联系,另行约定调处时间。
(三)反馈要求。市司法局接收警情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系统反馈至“110”接处警系统,以便接警员接到重复报警时做好解释工作。具体标准为:1分钟以内进行警情“接收反馈”;15分钟以内在“处置中反馈”中反馈负责调处的人民调解员信息和初步处置建议;纠纷调处后,及时将处置结果进行“结束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质量。对接机制实施后,双方均应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注重市民感受度。“110”应在既定分流范围内,对明确属于非警务类非紧急的事项进行派单分流;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承接工作质量,确保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严格执行受理处置等规范要求。
(二)加强引导。双方应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向来电市民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三)强化培训。双方应各自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分流事项的准确性、合理性。
(四)定期评估。对接分流机制实施后,双方应及时统计数据,复核评估转接质量,视情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方案落实。
五、实施时间
自2018年12月28日0时起,启动对接分流机制的试运行工作;自2019年1月1日0时起,正式启动对接分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