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313000-2011-009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11-01-05
各区县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一月五日 (此件发至本市各司法所) 主题词:司法 人民调解 统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司法部基层司,市委政法委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60份)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 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促进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人民调解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街道、乡镇为基础。 第三条 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全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制定本市人民调解统计的规章制度、统计标准,完善指标体系,实现本市人民调解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表样式的标准化,部署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市人民调解统计资料。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统计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地区人民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报送,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统计数据台帐、填报人民调解工作数据。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原则是信息采集完整全面、信息统计客观准确、信息报送迅速及时。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供数据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统计的内容: (一)组织建设信息。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信息。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保障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类工作经费。 (四)案件信息。包括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解的信息以及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 (五)市司法局认为需要统计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统计资料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纪录。当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纸质文档为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统计包括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日常统计周期包括全年、半年、每季度和每月。专项统计根据专项活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进行。 日常统计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日常统计应当在每个统计周期终结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提高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统计信息需求。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调解统计任务,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信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上报及时、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司法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调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报送人民调解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 报送电子文档的,应当将纸质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公开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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