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14年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本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平安上海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医患纠纷化解能力,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一、发挥独特优势,加大纠纷排查化解力度 (一)加强纠纷排摸和早期处理。建立健全辖区内医患矛盾排查和信息收集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应当做到迅速掌握、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及时上报,努力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区县司法局) (二)建立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卫生计生信访对接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医患纠纷引导至人民调解途径。(市局医调办、区县司法局) (三)不断改善纠纷调解技巧。综合使用评估、斡旋、建议等多种方法,运用医学、法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不断提升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答疑解惑的能力。(区县司法局) (四)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积极运用多种咨询工作模式,进一步扩大专家咨询覆盖面,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解答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作用。(区县司法局) (五)探索跨区域调解协作机制。规范涉及跨区多家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按照便民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医调委之间的协同合作,整合工作力量,提高调解效率。(市局医调办、区县司法局) (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机制,加大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终止纠纷进入诉讼的引导力度;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诉讼案件,积极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参与化解。(区县司法局) 二、加强医调委建设,提高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人民调解员选任。规范人民调解员选任程序,改进选任方法;进一步提高具有医学或法律等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员的比例,优先选聘具有临床医疗工作经历的人民调解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区县司法局) (八)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人民调解员初任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医学知识、法律常识、调解方法、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市局医调办、区县司法局) (九)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考评。建立健全体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以考评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质量。(区县司法局) (十)规范调解文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调解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调解卷宗立卷归档规定。(区县司法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进一步完善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体系。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政府规章的基本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市局医调办) (十二)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的要求,将医调委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配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区县司法局) (十三)加强新闻宣传。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各类媒体,运用多种方法,针对公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在医疗机构等相对固定场所,向医患双方重点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流程,积极引导患方首选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市局医调办、区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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