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
最近,市委政法委转发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为了有效推进这项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承担委托调解的适格组织
(一)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承担民事纠纷的委托调解。
(二)条件具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协助和参与委托调解。
二、关于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具体负责“联调委”的指导管理工作。“联调委”属于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联调委”主任可以由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科(处)长担任。
(二)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区(县)法院提供的办公场所内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的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区(县)法院和区(县)司法局共同指导,具体行使“联调委”的职能。“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纠纷应当以“联调委”名义进行,并以“联调委”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联调委”应当选聘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其中一名担任“联调委”副主任,同时兼任“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联调委”专职调解员要具有法律背景,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如退休法官、有律师资格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持证社工等。“联调委”可以吸收本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士作为兼职调解员。
(四)“联调委”主要承担三项任务:
1、接受法院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即区(县)人民法院按照《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民事纠纷委托到“联调委”的,“联调委”应当接受委托,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解。
2、负责委托民事纠纷的受理和流转。法院委托调解的民事纠纷,由“联调委”统一受理。如纠纷当事人一方到场有困难,或认为由当事人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为宜的,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联调委”可以将纠纷交由相关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受理、调处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委托的民事纠纷。
3、提供业务咨询和人员培训。“联调委”要积极为各街道(乡镇)调委会提供业务指导,成为街道(乡镇)调委会调解员定期轮训的平台。
(五)“联调委”要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内部工作机制。要建立人员聘用制度,明确专职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报酬;建立内部考核机制,细化“联调委”的职责、任务,明确奖惩措施;建立业务联络制度,畅通渠道,指定专职调解员定点联系基层司法所(科)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六)“联调委”与街道(乡镇)调委会在办理委托调解事项过程中应当相互协助、相互支持。“联调委”请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处的纠纷,可以转交纠纷案卷材料副本,也可以将纠纷基本情况及当事人联系方法口头告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委托调解的,认为独立调解有困难,也可以请“联调委”派员指导、协助调解。
三、关于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承担委托调解工作:
1、按照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具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3、专职调解员的资质条件与“联调委”专职调解员相同。
(二)司法所(科)指定1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指导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委托调解工作的联系人。司法所(科)要定期向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报告委托调解工作情况。
四、关于工作程序及规则
(一)审查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受法院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全:
1、法院立案庭或民一庭的联系单或委托函及委托案件编号;2、法院立案庭或民一庭出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征询意见书;3、有关证据材料或案卷。
(二)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后,应当安排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可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通知书”。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拒绝接受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法院,并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立案或审理。
(三)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委托调解的纠纷后,应指派调解员调解。一般纠纷,可由1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
(四)调解结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委托调解可采取以下结案方式: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统一由区(县)司法局备案。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系诉前委托调解,且能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2)离婚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对于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应做好调解笔录等相应的文书记载。
2、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记录调解不成的结果及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审理。
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2)经多方调解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3)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3、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但希望继续调解的,可建议当事人撤诉后继续调解。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则在委托调解期限届满时,出具调解终结书结案。
委托调解结案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相关案卷材料交回法院。
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委托调解结案的,应将案卷交回“联调委”。
(五)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调解。诉前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结案。审前、审中委托调解应当在15日内完成,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调解期间自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之日起算。
(六)调解回访。纠纷经调解解决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1、电话回访:由承办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回访;2、委托回访:交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3、实地回访:比较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要指派调解员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七)调解纪律。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要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管案卷及有关证据材料,不得将案卷私自带离工作场所。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应做好案卷及有关材料的清点和登记工作,防止材料遗失和错漏。
五、关于奖励、考核和管理
(一)区(县)司法局要会同区(县)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对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财政保障。要落实“联调委”工作场所、人员经费、办公设施及车辆装备。
(二)区(县)司法局要加强与区(县)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委托调解的范围、衔接程序、培训指导等具体问题。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研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三)区(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要制定考核标准,加强对“联调委”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核工作。要协助“联调委”做好委托纠纷的分流工作,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指导检查,安排好人民调解员到“联调委”轮训,组织好委托案件的跟踪回访,和法院共同做好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四)司法所(科)要加强对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管理,协助做好案卷等材料的移交工作。
(五)为了推动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市司法局对于委托纠纷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一事一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