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904000-2012-078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12-03-20
各区县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市司法局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经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决定今年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确保到2013年全部投入使用。现就推进本市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在区县层面建立社区矫正中心,作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平台,是强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需要,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需要,已明确写入全国司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各区县司法局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高度,结合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构建非监禁刑罚执行平台,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切实把握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 各区县司法局在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定位。社区矫正中心是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执法平台。 (二)整合功能。通过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和运作,强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职责,并为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 (三)合理布局。依据区县地域范围、社区矫正人员基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数和社区刑罚执行资源总量,确定区县社区矫正中心的位置及拟建社区矫正中心的数量。 (四)务求实效。根据社区矫正的执法要求,合理设置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确保其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合理规划社区矫正中心的人员配备和软硬件设施 各区县司法局应根据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的实际需要,立足现有条件,积极整合资源,解决好社区矫正中心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和功能设置问题。 (一)人员配备 1.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司法社工、文职人员以及社会帮教志愿者等组成。 2.社区矫正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中心有效运转。 (二)基础设施 1.社区矫正中心应当选择本区域内交通相对便利,位置相对独立的区域,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2.社区矫正中心应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用色、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的要求规范建设,具体指导标准及示范图例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另行下发。 3.社区矫正中心对外统一悬挂“上海市××区(县)社区矫正中心”或“上海市××区(县)第一(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标牌。 (三)功能设置 除基本办公区域外,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应当设置监管矫正、教育矫正和心理矫正三大功能区,每一功能区下设若干功能室。 1.监管矫正区应当设立报告处、电子监控室、训诫室和档案室,可以设立宣告室,原未完成司法所宣告室建设的区县,应当设立宣告室。 2.教育矫正区应当设立教育培训室、个别教育室,可以设立艺术矫正室、行为矫正室、少年训练营等。 3.心理矫正区应当设立心理测评室、心理咨询室,可以设立团体训练室、家庭治疗室、沙盘治疗室等。 四、切实发挥好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 各区县司法局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发挥好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切实承担起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一)区县司法局与政法各部门沟通联系的平台和窗口,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收发、保管地点。 (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和开展社区矫正宣告工作的场所。 (三)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监管矫正、教育矫正和心理矫正工作的场所。 (四)区县社区矫正值班室、信息中心、电子监控中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中心。 (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资源整合平台。 (六)其他应由社区矫正中心承担的功能。 各区县司法局要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作为年度的重点工作,积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期完成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任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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