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市劳教局(戒毒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市劳教局(戒毒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推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13〕19号)要求,现就市司法局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下称执法手册)编制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手册编制的形式 为适应本系统行政执法领域广、管理相对人多样化,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差异性大等执法因素和情形,决定采用系列分册形式编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手册。系列分册分为:律师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公证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司法鉴定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法律援助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司法考试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仲裁登记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强制戒毒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 二、执法手册编制的分工 (一)局办公室根据编制手册的时间节点负责督办,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二)局律管处负责律师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三)局公管处负责公证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四)局司鉴处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五)局法援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六)局司考处负责司法考试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七)局基层处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八)市劳教局(戒毒局)负责强制戒毒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拟写。 (九)局法制处负责仲裁登记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分册,以及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部分拟写,对各部门拟写的分册与行政审批部分合并,负责总审核、修改工作,各分册汇总成总手册工作,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络工作等。 三、执法手册编制的要求 执法手册各分册包括三部分内容:行政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及本部门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 (一)行政执法操作规范。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分册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执法行为规范以及案件办理的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分册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内容,概要列明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 (三)本部门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该部分内容主要是汇总本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包括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相对人权益有关的规定。上述规定既包括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也包括专业性法律规定,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执法手册、各分册的样式及印制要求,由局法制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把关,并使用统一的封面颜色和司法行政徽的图案,印制《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 四、执法手册使用的规定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印制完成后,发至各执法部门,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并作为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疑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提供给当事人阅看;有办事大厅或当事人接待场所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以供当事人查阅。同时,要将《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电子版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公开,方便当事人查阅。 五、执法手册编制的时限 (一)拟写初稿。10月10日前,各拟写部门完成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手册的分册编制工作,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局法制处汇总复核。 (二)汇总复核。11月15日前,局法制处对各分册复核、修改,与行政审批部分合并,汇总各分册成总册,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征求意见。12月5日前,局法制处负责将《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手册(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县司法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发布备案。12月底前,由局法制处对《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局长办公室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局法制处正式拟文发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局法制处负责《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印制、发放工作,局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的公布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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