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1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发〔2017〕106号

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重要意义

上海正处于将要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步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质量效益持续提高,自贸区建设、科创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入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提出了创新的迫切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员创新公证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也是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举措。全市公证行业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利用公证职能预防社会矛盾,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在巩固发展已有公证业务的基础上,拓展新型领域公证业务,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方法,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增强公证工作活力,引导广大公证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上海“四个中心”与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稳固支撑,为上海民生事业与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真正发挥好公证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工作任务

(一)拓展创新金融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金融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必须引领全国的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金融安全是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支点。应当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有效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作用,大力拓展金融创新领域公证服务,确保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

1.拓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推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服务从单一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各类融资合同、授信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等延伸,就执行证书内容与执行效果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效力,为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2.推进公证机构为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等提供公证服务,研究推动在资本市场公开承诺中运用公证制度,增强公开承诺的公信力和可执行力。

3.推动公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为信托、保险、保理、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投资、资产转让、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性、个性化公证服务。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公证服务力度,优化公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流程,综合运用提存、代办登记、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公证法律服务手段,防控融资风险,提升融资效率。

5.在各类创新型质押担保中引入公证,规范质押合同,强化质押效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6.研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股权投资中引入公证,研究办理赋予“对赌协议”、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强化对投资退出机制的司法保护。

7.在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中引入公证,对信息披露、协议条款、数据安全存管等方面强化公证服务、监督,固定相关证据,防范金融风险。

8.加强金融创新公证领域的安全性研究,搭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登记平台等专业性查询平台,与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公证领域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二)拓展创新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上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公证行业应当围绕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创新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证法律服务,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机制。

1.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搭建在线证据保全公证系统。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支持公证机构提供远程公证服务,针对网络文学、新闻、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推荐权利人或相关人员使用公证机构开发的远程公证系统实时取证,作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

2.积极探索、吸收高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证中的应用,实现技术服务公证、公证保护技术的良性互动,发挥公证机构主观能动性,创新公证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为知识产权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实需求的公证法律服务,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3.强化公证机构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科技创新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机构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实现公证在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全链条中的嵌入,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障。

4.研究“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及知识产权领域,充分利用包括“人工智能”等现有科技作为公证服务的辅助手段,同时对“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连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予以研究和对接。

5.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多样化职能,为企业、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延伸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办理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等公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遗嘱、赠与等公证,参与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6.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示范机构建设,加强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上海公证机构服务知识产权的水平和能力。

(三)拓展自贸试验区商事贸易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区内新设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商事贸易日趋繁荣。公证行业应当积极顺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新需求,努力拓展商事贸易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商事贸易公证。

1.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要求,充分运用合同公证、提存、保全证据、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提高区域内企业及经济实体经济交往的效率,运用公证证明固定经济交往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争议,保障商事交往及贸易往来的顺畅开展。

2.顺应自贸试验区便捷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持续上扬的趋势,进一步探索自贸试验区内公司及商事公证业务,深入自贸试验区,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3.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职能,依托公证专业法律服务及证明效力,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等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支持,在公证机构开展企业集中登记试点,同时运用代办登记等延伸公证服务,为企业相关登记提供便利。

(四)拓展创新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适应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涉外公证业务领域的拓展创新,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全力服务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

1.发挥公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中的作用,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方面,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国际知识产权申请、转让、许可和国际诉讼、仲裁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2.培育建设若干家涉外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3.依托互联网技术,促进在线办证进一步发展,探索远程办证,全方位提升涉外公证服务水平。

(五)拓展创新民生保障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着眼住房、养老、财产传承等民生需求,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监督职能保障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实惠的公证法律服务。

1.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商品住房项目销售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积极拓展公证摇号现场监督类公证法律服务,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为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市场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2.在“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办理住房租赁摇号现场监督公证、租赁合同公证、代办租赁登记、退租保全证据公证等事项,服务租赁住房市场建设。

3.积极关注人口老龄化趋势,大力发展老龄服务公证业务,持续推进公证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的拓展,防控商业养老保险中的法律风险,为老年群体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为扩大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提供有效支持。

4.关注家事领域的现实公证需求,探索新类型的家事财产协议、家事信托、新型财产权利处分、继承等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意思自治,为人民群众合理规划、处分其财产权利提供全面的公证保障。

(六)拓展创新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领域

上海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着力补短板、强管理、促公平、提质量,公证应当充分发挥证明、沟通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理。

1.在环境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等执法工作中,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促进规范执法。

2.在业委会选举、日常运作中,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基层自治法治水平。

(七)拓展创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领域

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公证机构应当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

1.参与调解。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

3.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4.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5.参与执行。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解、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四、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工作,增强改革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负起监督指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证机构、公证员积极稳妥开拓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做到遵法守规,确保公证质量。市公证协会要加强自我管理,负起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以更高的标准建立公证质量的评估体系;对公证机构开展的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工作,要及时加强研究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业务规范的制定。各公证机构要完善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公证业务工作指导,以公证业务研究为先导,在充分调研论证新型公证业务的合法性、可行性的基础上统筹开展。对于新领域、新业务充分探讨、论证,发现业务拓展中的疑点、难点、盲点,要及时防控风险,进一步规范业务指导机制,确保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科学、有序地拓展。

(二)切实加强公证队伍能力素质建设

应当高度重视公证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跨领域、复合型公证人才,尤其应当注重公证人员专业化建设,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培训体系提升公证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具体的公证业务拓展创新领域组建打造专业化公证团队,集中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公证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切实加快“智慧公证”建设步伐

为适应商贸活动信息化、网络化的需求,推动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公证行业应当加快“智慧公证”建设步伐,注重提升公证信息化水平,着力优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构建公证大数据平台,推动公证法律服务向互联网端延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科技成果为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提供支撑。

(四)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

公证业务领域的拓展创新需要以公证服务建设与公证服务宣传形成联动,以服务提升宣传,以宣传促进服务。公证行业及公证机构应当注重强化公证法治宣传,扩大公证影响力,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运用公证手段合理解决自身法律问题,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公证行业及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措施,深入企业、社区及科创园区,让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了解公证、选择公证、信赖公证,从而实现公证业务领域的拓展创新与公证服务宣传的良性互动。

(五)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建设步伐

创新公证业务领域需要以构建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为纽带,实现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关联部门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互通。在创新公证业务领域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汇总、报告。使业务领域的创新工作始终保持“行稳致远”的工作态势,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做到服务社会、惠及群众,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司法部律公司、司改办,中国公协。

增发:局司改办、公管处,本市各公证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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