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本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AB0307000-2016-066 |
---|---|
文件编号 | |
产生日期 | 2016-03-24 |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时间
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组织实施
(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区县司法局负责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四、实施步骤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区县司法局审查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
2.网上申报。完成自查总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从“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lawyers.org.cn登录,下称考核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属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县司法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3.区县司法局向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区县司法局通过考核系统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征求该所考核等次的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意见。
(二)区县司法局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阶段(5月4日—5月20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系统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进行核查。经核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信息无误并经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指定其送交书面考核材料的时间。在信息核查过程中,区县司法局应当按照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信息的审查。
2.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书面考核材料。收到“审查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并附所有在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市司法局或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设有分所或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或分支机构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3.区县司法局为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县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考核结果盖章登记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1.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区县司法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指定该所进行盖章登记的时间。
2.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进行盖章登记。收到盖章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到区县司法局进行盖章登记。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完成盖章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在考核平台上进行登记。
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不进行盖章登记,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及对该所暂缓考核负有责任的律师的执业证书也不进行盖章登记。
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2010年下发的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刻制本区县2015年度考核专用章。
3.各区县司法局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本区县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将律师事务所送交的书面考核材料一并送交市司法局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明确事务所管辖问题的通知》(沪司发〔2014〕58号)精神,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负责。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严格按照住所地与管辖地一致原则执行。凡住所地与管辖地不一致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一律在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报,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均属本年度集中换证范围,在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换证事宜。
(二)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
(三)在信息核查环节中,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特别是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中规定要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加强审查核实,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真实。
(四)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属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考核机关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六)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七)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参加今年年度检查考核,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经载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换证。鉴于静安与闸北已两区合并,原属闸北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均属本次换证范围。
需换证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登陆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lawyers.org.cn)申请,在向区县司法局提交考核材料时,一并提交《执业证副本换证交接单》(交接单在考核系统中自动生成),并附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只需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栏)。区县司法局集中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统一完成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打印工作后,通知区县司法局领取后下发至律师事务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