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9 | 发布机构:上海司法行政网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19 |
|---|---|
| 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0〕27号 |
| 产生日期 | 2020-03-09 |
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局,市公证协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传达学习,并做好配合工作。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司法部和相关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局《打响“上海公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工作部署,在2018年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工作原则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精细严谨、稳妥推进的工作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积极培育差异化竞争和各具品牌优势的公证机构群体,促进公证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品质化拓展。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纪律,做好国有资产界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处理好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障、资产、档案及法律责任承接等相关问题。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不搞一刀切。
二、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方式
(一)新设合作制公证机构可以在市和区两个层级设立,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必要时可由市局统筹。
(二)鼓励在理顺和完成原有体制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新设合作制公证机构。
三、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办证点和执业区域
1.新设立的合作制公证机构,一般设置在区一级行政区域内,鼓励将办公场所设置在本市的自贸区、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公证服务与需求矛盾突出的近郊区和远郊区。
2.执业区域为上海市行政区域。
(二)公证员组成和规模
1.有5名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有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公证员人数不超过20名,公证员助理等辅助人员不超过20名。
2.发起人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的共同理念和甘于奉献的精神;从未受过公证行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其中至少3人执业5年以上。
3.发起人中至少3人为中共党员,同时应在其中选择1名作为牵头人,牵头人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业内公认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发起设立后应当建立党支部,合作制公证机构党支部,原则上隶属于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设立在市级层面的合作制公证机构党支部,隶属于上海市公证协会党委。
4.发起人以外的公证员须10年内未受过公证行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
5.其他条件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报名程序
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程序实行两次报名的办法。
(一)第一次报名(合作人报名)
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合作制公证机构合作人条件的公证员可以自愿报名,相关材料须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sjggc@sina.cn,经市局初审通过后,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1.报名起止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上海市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个人申请表;
(2)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3.初审日期
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4.公示时间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0日。
(二)第二次报名(合作制公证机构牵头人报名)
采用当面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通过初审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公证员进行自行组合(每名公证员只能组合1次),并推选出牵头人,相关材料由牵头人统一提交至拟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局。申报材料同时报市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1.报名起止时间
2020年4月23日至4月30日。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委托书(发起人中必须明确1名牵头人);
(2)申请书(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名,包括合作制公证机构拟用名称、拟定办公场所地址);
(3)发起人名单目录;
(4)章程草案(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名);
(5)规章制度草案(须包含分配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基本制度);
(6)认缴开办资金的承诺书(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名);
(7)出资协议书(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名);
(8)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的承诺书(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名);
(9)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发起人和其他公证员为现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五、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区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可采取评审、考察等方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公证质量、自律意识、社会责任、纪律观念、管理能力及合作制公证机构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等方面。
(二)区局审查后,应当对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局。
(三)市局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合作制公证机构组建资格,制发准予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审批决定书。
(四)市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合作制公证机构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市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后,报司法部备案。
六、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管理
(一)质量管理
1.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和市公证协会应当加强对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监督、指导,强化公证质量、执业行为的检查、抽查、监管、考核力度,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督察、驻点督察的方式,实现质量检查和执业监管全覆盖。检查监督情况列入合作制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2.合作制公证机构内部必须健全完善公证执业监督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制定严格的公证审批制度,所有公证事项均应经主任或者其委托承担审批职责的公证员审批;重大公证事项须经副主任或者部门负责人、主任二级审批。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真正做到材料不实不出证,调查不全不出证,审批不严不出证。
3.建立公证质量责任追究制,使公证质量监管覆盖出证前、出证中、出证后等环节。
4.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事关政府实事工程、重点项目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公证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合作人变更,机构及人员违法违纪情况,错证和假证及对公证文书的复查、投诉情况,涉及诉讼的公证事项,公证文书未被仲裁、审判等部门采信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二)人员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公证员的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减少内部矛盾。
2.严格遵守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禁公证员出现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负面清单所列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3.严格执行公证员助理等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禁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独立办理公证业务。
(三)财务管理
1.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按规定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过错责任保证金、社会保障和培训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来源,为每年度从公证机构盈余部分提取不少于30%的资金;培训基金的来源,为本年度人员工资总额2%的资金;另按国家规定提留工会会费,不可将盈余全部用于分配。
合作制公证机构用于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分为基础性工资支出和盈余分配支出。在扣除各类税费后的机构年度收入结余部分,可提取比例不超过50%的盈余分配支出。
基础性工资支出和盈余分配支出方案,由合作人召开全体合作人会议讨论确定。
3.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保证基金,发起人30万元人民币,合作人20万元人民币。首笔基金由所有公证员按份先行垫支,待公证机构运转正常后逐年从结余部分替换。基础额度的保证基金,应当始终保存于公证机构账户。保证基金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支出。
4.合作制公证机构存续期间,禁止随意挪用、转移和分割资产,禁止进行投资,禁止引入社会资本开办和运营公证机构。
5.办理公证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入账。
(四)机构管理
新设立的区级层面合作制公证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由合作制公证机构审批设立时确定的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局管辖。新设立的市级层面合作制公证机构由市局管辖。
七、加强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领导
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是创新公证组织形式、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市公证协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要严把设立关、审核关,统筹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监管能力和外部条件等因素,高标准选好选准参与试点的公证员,帮助其协调理顺各种关系,确保试点工作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高起点上规范运行。要妥善处理好人员身份转换及法律责任承接等相关问题。教育引导合作制公证机构与本市其他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从业人员秉持行业担当、社会责任理念,开展合理竞争、做到互助共赢,坚决防止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市、区两级司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市公证协会应当共同担负起监督、指导的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机制,对试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活动中遵法守规、负责人履职、执业规范及其服务质量、党建活动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附件:1.合作制公证机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2.上海市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个人申请表
3.委托书
4.申请书、合作制公证机构申请表
5.发起人名单目录
6.章程样稿
7.认缴开办资金承诺书
8.出资协议书
9.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