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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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2〕46号 |
产生日期 | 2022-08-08 |
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市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8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
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 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通过在全市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进一步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司法所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上海、法治上海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全市基层法治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切实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全面推动司法所建设提质增效,实现司法所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跃上新台阶,着力将司法所建设成为新时代基层综合法治工作部门,进一步凸显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使法治成为上海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筑牢坚实基础。
二、实施步骤
——2022年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根据《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和《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有序落实“两个规范”,全面梳理司法所组织机构、人员力量、队伍素质、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坚持强基导向,明确工作举措,进一步夯实司法所工作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3年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制约司法所建设的瓶颈和难点问题,列出清单、细化措施、逐项销号,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2024年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化年。认真总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效,及时查漏补缺,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特色亮点,进一步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政治建设
1.坚持政治统领。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筑牢政治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指导部门:市局党群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2.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党性锤炼。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所“党建+”特色服务项目,用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努力培育司法所党建服务品牌。推进“支部亮牌、党员亮身份”,组织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指导部门:市局党群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3.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巩固和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指导部门:市局监查处、党群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二)业务建设
4.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全面承担街道乡镇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职能,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基层法治建设任务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域内相关单位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内容,建立任务分派、督察、考核、培训等机制,定期向街道乡镇党(工)委或其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司法所所长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切实提高列席会议实效。推进基层“法治观察点”建设等探索创新工作,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法治问题。(指导部门:市局秘书处、督察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5.牵头推进街道乡镇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基层依法行政。探索组织开展街道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街道乡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调推进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积极办理街道乡镇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答辩等工作,具体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为街道乡镇疫情防控等工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不断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指导部门:市局执法监督处、复议受理处、应诉协调处、促进法治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6.深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家庭等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进“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全覆盖,参与指导制定村规民约,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指导部门:市局普法治理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7.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切实履行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的日常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大调解”基础平台作用,加强司法所作为直接推进社区调解工作指导者和统筹辖区调解资源、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组织者的功能,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8.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依法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日常监督和教育帮扶措施,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遇有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社区矫正机构,防止脱管漏管。依法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指导部门:市局刑罚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9.认真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指导部门:市局安帮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0.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依托司法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司法所与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探索建立司法所代收行政复议申请等行政争议便民服务和咨询机制,实现“一站式”服务。完善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服务体系,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向辖区内各类园区、大型企业、商务楼宇等空间延伸,使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获得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复议受理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1.指导监督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选聘、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律工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2.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发挥司法所贴近人民群众的天然优势,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征集等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广泛性和有效性。(指导部门:市局办公室、立法一处、立法二处、立法三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3.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三)组织队伍建设
14.健全组织机构。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均应当设置司法所;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开发区按规定应当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所属区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局备案。(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5.充实人员力量。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少于4名,应当实行单列、专编专用、用好用足,不得挤占、挪用。完善司法所工作力量补充机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所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选派民警等方式配足配强司法所辅助人员,发挥司法所文员从事文秘等辅助性工作职能,运用聘任法律顾问等方式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6.提升队伍素质。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优化司法所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逐步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司法所工作一线,更好适应基层法治建设需求。新招录的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择优录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到2022年底,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要逐年提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总体比重。新提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落实以区局为主的分级教育培训责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司法所队伍履职能力和水平。(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7.激发队伍活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从政治上关心、工作上爱护、生活上关照司法所工作人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健全市、区局机关干部到司法所锻炼制度。按照有序合理的原则,推动司法所干部与区局机关、街道乡镇及其他单位干部交流任职。交流到司法所的干部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指导部门:市局干部处、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四)保障能力建设
18.提升业务用房设施水平。司法所业务用房应当产权明晰,用房面积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应当满足业务工作以及档案管理、值班备勤等功能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司法所地方标准,不断提高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水平。根据司法部《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到2023年底完成全市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化建设,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计装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19.强化业务装备。按照现行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和便民服务需求,为司法所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具等业务装备。(指导部门:市局计装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20.加强经费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办案(业务)经费等列入区、乡镇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 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经费保障向司法所适度倾斜。(指导部门:市局计装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21.加强信息化应用。加大司法所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实现信息化赋能,建成全市统一平台,整合司法所工作相关业务系统,努力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以信息化提升司法所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探索建设数字化司法所,打造司法所数字化特色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司法所可以设置自助服务设备,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体系,逐步提升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能力。(指导部门:市局促进法治处、信息处,责任单位:各区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司法所建设相关指导责任,加强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督促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局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和研究全面推进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任务和突出问题,要亲自部署协调、全力推动落实;局分管领导要切实强化业务指导,承担司法所建设直接责任,研究制定具体举措,具体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局促进法治科(处)主要负责人直接承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司法所主要负责人要跨前一步、主动担当,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要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切实发挥司法所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强化协作配合
各区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部署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主动跨前、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为顺利实现三年工作目标创造良好条件。各司法所要抓抢机遇、主动作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积极争取街道乡镇支持,不断提高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加大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能力水平,努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效。
(三)注重总结宣传
各区局要及时总结推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典型的选树、培育和宣传,充分展示司法所在服务社区群众、服务中心工作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成效,推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工作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各区局要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市局。报告既要总结经验成效,也要直面问题、查漏补缺,为推动全市司法所建设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