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2-00077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2〕5号
产生日期 2022-09-22

各区司法局、妇联:

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本市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建设,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筑牢本市家庭平安防线,根据全国妇联、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妇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名称及调解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是专门调解婚姻家庭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的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本市各区婚调委名称由“上海市”+“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四部分内容组成。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夫妻、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之间,涉及人身、财产等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婚调委受理调解。

婚调委不受理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

(三)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各区司法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各区婚调委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确保各区婚调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支持各区婚调委设立调解秘书岗位,协助处理日常事务等。各区妇联组织要积极推荐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以及妇女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担任婚调委调解员。各区司法局、妇联要共同支持具备条件的婚调委单独成立党支部,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调解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区婚调委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宣传,提供咨询

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排查纠纷,化解矛盾

主动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对可能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引导经调解不成的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化解矛盾。

(三)填报信息,汇报情况

及时将调解案件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报送调解工作数据。及时向司法行政、妇联等部门报告重大、疑难复杂婚姻家庭纠纷,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管理,立卷归档

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编写报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疑难复杂案例学习、交流、讨论、研究。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四、坚持工作原则

婚调委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耐心细致的规劝、开导、说服、教育当事人,不得歧视、强迫、偏袒一方当事人或压制当事人表达意见。

(二)合法合理原则

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调解员居中促和应当尊重当事人,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保密性原则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但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当事人有自杀倾向的情形除外。

(四)公益性原则

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不得索取、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提供办公条件

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在有助于调解的地点设立工作场所。具有独立办公条件的婚调委应当以窗口派驻形式入驻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尚不具备独立办公条件的,办公场地可以设在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各区司法局应当为婚调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各区妇联应当支持和帮助婚调委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妇联信访窗口、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人民法院和各街镇司法所等场所设立调委调解工作室。

(二)加强经费保障

婚调委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婚调委工作补助经费、婚调委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按规定承担的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各区司法局要负责落实本区婚调委的工作经费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婚调委工作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区司法局、妇联要共同推进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各区婚调委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六、加强工作指导

各区司法局、妇联要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司法局要将婚调委纳入本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范围,不断推进婚调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婚调委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区妇联要大力支持婚调委工作,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的业务指导作用,积极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积极推荐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婚调委调解员;会同区司法局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婚调委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七、落实工作要求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进一步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司法局、妇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于2022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本区婚调委的基本设置,规范和完善工作机制,把该项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为维护本市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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