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3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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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3〕13号 |
产生日期 | 2023-03-22 |
各区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2023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22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办理信息登记。
二、考核时间
2023年4月1日-2023年5月31日
三、组织实施
各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局负责指导、监督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各区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受到行政奖惩及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收费标准备案情况等。
五、考核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2.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检查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申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系统”(从“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登录,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并上报所属区局。
(二)评定考核等次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各区局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局申请复查。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盖章登记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律师事务所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本所律师执业证送交所属区局登记和备案,并同时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及附件、所有在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附件、市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完成登记备案后,区局应及时在考核平台上录入。
七、考核结果备案
各区局应当于6月15日前,将本区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并于7月15日前将律师事务所送交的书面考核材料送交市局存档。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对于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恢复考核后及时将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局要注重统筹安排,根据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严把考核关;要将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考核工作规范完成。
(二)强化指导、督促整改。各区局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根据考核内容,准确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于证明承诺事项,各区局要通过内部核查、网上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各区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
(三)统筹推进、督导检查。各区局要落实管理责任,严格依法依程序统筹推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被投诉查实的、日常监督中问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实地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