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试点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103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3〕39号
产生日期 2023-08-25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中心:

《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试点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市委依法治市委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825日




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试点推行

“检查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规定要求,基于全市“随申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在涉企检查中的感受度,助力本市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本市选取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在其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系统”)试点推行使用“检查码”(试点行政执法单位直接进入企业场所开展相关行政检查时,需要展示给行政相对人予以核验的图像信息),实现“一企、一次、一码、一查”,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为下一阶段在全市涉企行政检查领域全面推行“检查码”积累实践经验。

二、试点范围

选取本市市、区两级交通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应急局作为试点单位,运用“检查码”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检查码”试点涉及的行政检查范围

市、区两级交通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检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燃气管理领域的行政检查,市、区两级应急局在涉企领域有计划的行政检查。

前述行政检查是指试点单位开展的,直接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检查和无计划检查两类,其中,有计划检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及本单位其他有计划和方案的行政检查,无计划检查包括因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起的临时性行政检查。

(二)涉企行政检查运用“检查码”的步骤

1.实施准备

试点单位依托综合执法系统,按照直接使用和对接使用两种模式开展“检查码”试点工作。“检查码”通过综合执法系统与随申办企业云、随申办市民云等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实时推送行政检查任务信息至受检企业“随申办”移动端。

2.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凭“检查码”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内容、依据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查企业现场后,企业可扫“检查码”(使用“随申办”移动端、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核验该次检查任务内容的真实性,并对行政检查人员的身份予以核实。同时,支持企业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或者扫企业“随申码”等方式线上查询已送达的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运用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受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可扫“检查码”,查看该次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各市级试点单位要做好本系统涉企“检查码”运用情况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运用“检查码”有效控制对同一企业的高频次重复检查,并分析行政检查评议结果不佳等情况的发生原因,不断优化本系统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和效果。

(三)加强涉企“检查码”运用宣传

    各试点单位在运用“检查码”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检查码”运用经验,为在全市推广使用“检查码”奠定良好基础。各市级试点单位要同步做好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作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高市场主体认可度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指定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有序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各项试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级试点单位要注重组织收集企业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码”运用的感受和评价,及时梳理、汇总、分析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司法局反馈。市大数据中心为试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保障支持,不断优化“检查码”运用功能。

(三)及时总结经验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市级试点单位要结合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24年1月20日前送市司法局。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