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办理企业涉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民商事事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166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4〕54号
产生日期 2024-08-02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2024〕54

                                        

 

关于印发《办理企业涉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民商事事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监狱管理局:

《办理企业涉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民商事事项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24年第23次市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1日

 

 

 

办理企业涉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民商事事项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涉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民商事事项办理工作,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以及企业和在押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因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律师办理必须由本市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本人配合完成的特定民商事事项,适用本指引。

上述特定民商事事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所涉股权、雇佣、合约、支付、委托公证等重要情况了解、相关手续办理等。

二、申请途径

企业委托的律师可以拨打在押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的预约电话预约办理,也可以到在押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申请现场办理。

相关监狱的预约电话号码、地址、接待时间等,可以通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热线(021-12348转*转1)查询。

三、申请材料

律师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见申请书

填写企业名称、律师及随行入监会见人员信息、在押服刑人员信息、申请办理事项及理由等信息。律师及随行入监会见人员合计不超过3人。

(二)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能够证明企业与在押服刑人员之间存在民商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律师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

3.随行入监会见的律师助理、翻译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时限要求

对于到监狱现场申请会见并递交申请材料的,监狱应当当场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且能当时安排会见的,监狱应当当时安排;经审查符合规定,但不能当时安排会见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备会见条件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会见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监狱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因在押服刑人员拒绝会见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通过电话预约会见的,监狱应当当场确定预约日期并告知会见证明材料要求。律师在预约日期到监狱申请会见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次数和时长

监狱应当根据民商事事项办理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会见时间和次数,并提供必要便利。

六、相关要求

企业委托的律师及随行入监会见人员会见在押服刑人员时,监狱应当派民警现场监视监听,并录音录像。监狱民警应当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委托的律师及随行入监会见人员应当服从监狱工作安排、遵守监狱作息时间安排、遵守会见现场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上级机关对本指引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本指引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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