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184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4〕63号
产生日期 2024-10-09

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律师协会:

为规范本市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 《关于本市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4年9月20日

 

 

 

 

  

关于本市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 (以下简称 “‘三所联动’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支持和鼓励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奉献精神,自愿参与“三所联动”工作。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承担以下任务:

(一)开展法治宣传,围绕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二)协调司法所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三)围绕调解成功后的矛盾纠纷,制作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四)配合人民调解员做好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参与条件

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勤勉敬业;

(二)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近5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社会责任感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各区司法局负责本区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相关事项,建立健全本区 “三所联动”工作律师库,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律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

(一)坚持服务为民。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注重高效便民,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化解方式和程序,节省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及时梳理并熟练掌握各类常见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不断规范完善释法内容和工作方式,准确引用法律依据,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坚持公平公正。保持中立立场,规范办事流程,平等

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四)规范言行举止。在岗期间保持仪容严整,做到精神饱满、举止庄重、态度热情、语气平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时,使用法言法语,保持理性沟通,不无故脱岗、离岗。

四、禁止性规定

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炒作有关案件,支持、唆使、组织当事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二)收受当事人不当利益,与当事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廉洁的交流活动;

(三)利用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便利违规承揽业务;

(四)办理与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五)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五、调整出库

律师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其调整出库: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的;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三项明确的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四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因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参与 “三所联动”工作的情形。

六、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养教育相关培训,提高律师调处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指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按照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安排专项经费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律师参与“三所联动”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要深入一线挖掘、选树和宣传一批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律师及典型案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对在 “三所联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要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反映诉求、解决纷争,推动营造 “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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