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 发布机构: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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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4〕68号 |
产生日期 | 2024-12-04 |
各中级法院、各专门法院,各区法院,市高级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部门;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
病情复查工作指引
为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与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医院”)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构建长效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求,结合本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委托市政府指定医院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受委托医院应当及时受理。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邀请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参与,医院给予支持。
第二条 医院可以根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或者病情复查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与医院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各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协调。
第三条 医院工作小组一般由主管业务院长、医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组成。
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医师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妊娠检查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医院提出委托并提供委托书以及罪犯既往就诊医疗文书资料。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保证真实可靠。
第五条 医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医师进行病情诊断检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妊娠检查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
对于罪犯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诊断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第六条 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进行合议并出具意见,填写《罪犯病情诊断书》并附三个月内的客观诊断依据。
《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应当由两名负责病情诊断检查的医师签名,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加盖公章;应当包括罪犯基本情况、医学检查情况、病情诊断意见等内容,诊断依据应当包括疾病诊断结果、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等。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关于病情的表述应当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应条款。
第七条 医师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写明分歧内容和理由,分别签名或盖章。因意见分歧无法作出一致结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委托其他同等级或者以上等级的指定医院重新组织病情诊断检查。
第八条 医师进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医师与罪犯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回避;医院不得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出具医学诊断或病情复查证明文件。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医学诊断或病情复查之前,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医学诊断或病情复查有疑义的,可以重新组织医学诊断或病情复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条 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仅以罪犯死亡、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责任。
附件:1.罪犯病情诊断书(样表)
2.罪犯妊娠检查书(样表)
附件1
罪犯病情诊断书(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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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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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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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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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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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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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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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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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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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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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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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 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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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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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 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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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医师 |
姓 名 |
职 称 |
职 务 |
审核签名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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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病情诊断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抄送: 人民检察院
附件2
罪犯妊娠检查书(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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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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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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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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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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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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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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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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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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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期起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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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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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 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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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检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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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检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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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医师 |
姓 名 |
职 称 |
职 务 |
审核签名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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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妊娠检查必须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抄送: 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