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医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 发布机构: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203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4〕67号
产生日期 2024-12-04

 

各中级法院、各专门法院,各区法院,市高级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部门;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本市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医院名录。现就本市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医院名录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下列医院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1. 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3.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4.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5.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6.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7.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8.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9.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10.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11.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1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1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1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16.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17.上海市肺科医院

18.上海市同济医院

19.上海市东方医院

20. 上海市同仁医院

21.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

22.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23.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24.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25.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26.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27.上海市浦东医院

28.上海市周浦医院

29.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30.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

31.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32.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二、下列医院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复查医院

1.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2.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3.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5.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6.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7.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8.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9.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0.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院区)

1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

1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1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1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1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院区

17.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18.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19.上海市肺科医院

20.上海市同济医院

21.上海市东方医院

22.上海市同仁医院

23.上海市曙光医院

24.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

25.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26.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27.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28.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29.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30.上海市浦东医院

31.上海市周浦医院

32.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33.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34.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

35.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临港院区

3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分院

37.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38.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

39.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40.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

41.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42.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43.上海市瑞金医院卢湾分院

44.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45.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46.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

47.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吴淞医院

48.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北院宝山分院

49.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50.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医院

51.上海中冶医院

52.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

53.上海市市东医院

54.上海市市北医院

55.上海市大场医院

56.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

57.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

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各区精神卫生中心为患精神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医院。

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上述医院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或病情复查,并按规定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五、各医院应据实作出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医院组织医学诊断和病情复查,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如有虚假情形,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沪司发〔2016〕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沪司发2024-67号.pdf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