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 | 发布机构: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5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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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法治政府办〔2024〕11号 |
产生日期 | 2024-12-30 |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法治政府办〔2024〕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
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现就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码”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检查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和“一网通办”平台,基于本市“随申码”城市服务统一标准体系,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与“随申办”移动端等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生成的,用于向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展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的二维码图案。
“检查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企现场检查。
二、“检查码”使用要求
(一)“检查码”的申领
本市依托“检查码”,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向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领“检查码”。申领“检查码”时,有计划行政检查应当提供检查计划编码,触发式行政检查应当提供检查理由。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规范本行政执法领域触发式行政检查的检查理由。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也要应用“检查码”。
申领“检查码”时,针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定期限内的检查任务,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将予以自动推荐,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检查的,将赋予“联合检查码”。在突发、紧急等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事后补充申领“检查码”并补录检查行为信息。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本行政执法领域突发、紧急等情况的具体情形。
本市推动企业“随申码”与“检查码”应用和数据融合。以企业“随申码”为载体汇聚关联历史检查行为信息,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检查事项,原则上一定期限内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码”的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后,应当出示“检查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检查码”的评价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涉企现场检查后,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在“随申办”移动端查看此次行政检查情况提示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可以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检查情况分别进行评价。检查对象也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企业“随申码”查看历次涉企现场检查任务信息,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为有效控制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高频次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做好本行政执法领域“检查码”运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分析检查评价结果不佳等情况的发生原因,不断规范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现场检查程序和检查标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检查码”推行要求
(一)做好组织保障
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明确本行政执法领域“检查码”接入生成方式。对于未建设行政检查信息系统的,可以采用直接使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模式推行“检查码”应用;对于已有行政检查信息系统的,可以采用对接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模式推行“检查码”应用。采用对接模式的,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系统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对接改造工作。
(二)强化应用培训
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做好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涉企现场检查培训工作,将应用“检查码”作为涉企行政检查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运用宣传
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各区要加大对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检查码”运用的宣传力度,提高检查对象对“检查码”的知悉度,充分发挥“检查码”双向互动作用。
附件:检查码具体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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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码具体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