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指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6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500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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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5〕40号 |
产生日期 | 2025-06-26 |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发〔2025〕4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
指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商事调解组织:
为加强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商事调解质量和效率,推动本市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商事调解组织参考做好本机构商事调解员行为规范工作,各区司法局加强指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6月20日
上海市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本市商事调解组织规范本机构商事调解员行为提供基本准则,促进提高商事调解质量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商事调解的信心。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本指引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高效原则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在行为和语言上不得存在偏袒,并承诺为各方当事人而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服务。
商事调解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商事调解员不得在后续与商事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在调解开始前,商事调解员应当确认各方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以及各方具有参与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必要权限,告知各方有权退出调解程序。
商事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因欺诈、胁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参与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四条 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商事调解员不得将单独会谈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方案等信息告知对方当事人。
未经当事人同意,商事调解员不得披露在商事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事调解员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前,应当确保自己具备解决案涉争议所需的能力、时间、精力。
商事调解员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应当勤勉尽责,高效推进调解程序,尽最大努力促成和解。
第六条 商事调解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协议;
(二)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或者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调解仍继续组织调解;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以调解名义进行催收;
(五)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通过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努力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第八条 商事调解员应当积极宣传商事调解文化,引导经营主体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