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索取号 002420455M/202600052
文件编号 沪法治政府办〔2026〕3号
产生日期 2026-02-14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法治政府办〔2026〕3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级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关于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深化推进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开具证明和办事的负担,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6年6月30日前,形成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2.0版(以下简称总目录2.0),向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6年底前,实现总目录2.0中高频行政事项相关的证明事项落地实施告知承诺制。2027年底前,实现总目录2.0中证明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市司法局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组织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本系统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编制总目录2.0。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以及外省市行政机关等出具的无法实现事中事后在线核查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通过法人库、自然人库、电子证照库或者政务数据共享,能够实现受理(收件)时当场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位法变动、国家部署、我市发展需要和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动态调整实施。

(二)做好实施前准备

对新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修改相关行政事项办理制度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在行政事项办理系统中增加告知承诺办理路径并嵌入核查、信用管理功能,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并在“随申办”、政务大厅等各服务渠道明示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三)规范受理和审核

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流程受理(收件)和审核:

1. 告知申请人办事材料及其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书面承诺替代证明。

2. 申请人选择以承诺替代证明的,行政机关应查询申请人信用情况。

3. 经查询,若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曾在我市实施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中作出不实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交证明。若申请人不属于前述不适用情形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予以受理(收件)、不再索取有关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4. 行政机关审核申请人的办事材料(书面承诺视为其已符合相关条件),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为便利申请人,行政事项办理中各类应向申请人告知的内容、依法需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要集中实施,实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

(四)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事项特点、证明事项特点、证明事项对行政事项的作用、申请人群体的信用状况等,做好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风险评估。除风险较低的可免予核查外,市级主管部门要逐项明确证明事项的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方式、标准,核查记录要求等。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在核查方式、比例及保障方面,对能够采用数据共享核查方式的,要全部核查,索证部门、出证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数据共享。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查的,可采用现场核查、行政协助核查等方式,并可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分类设定核查比例,实施分级分类核查。其中,采用现场核查方式的,要将行政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推送给核查人员;采用行政协助核查方式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核查情况记录和告知承诺文书应当归入“一网通办”办件库和行政事项办理档案。

(五)依法处理不实承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配合核查致使行政机关无法核实承诺真实性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

三、组织保障

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要联合加强全市层面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市级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开展工作且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除相关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样式)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下列内容二选一)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名称)现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

1.(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2.(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

三、证明内容

申请人已同时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                       

2.                       

……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不得适用的对象)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曾在我市实施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中作出不实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交证明

(自主选择适用)申请人不属于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可自主选择是否以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或者电子签章后的电子文书);不愿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取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六、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将按规定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承诺真实性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供不实承诺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后据此开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告知承诺书公开

本告知承诺书(下列内容二选一)

□公开,公开范围为       ,公开时限为        

□不公开。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经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

注:

1.若一个证明事项有多种证明形式,对应不同类别的,申请人需明确自身所属类别。例如:亲属死亡证明有多种证明形式,可由公安机关、医院或者法院出具,申请人承诺内容可采用下列表述:

自身已经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亲属已死亡(××公安派出所认定死亡);

□××亲属已病亡(××医院认定病亡);

□××亲属已被法院宣告死亡(××法院宣告死亡)。

2.若证明事项需现场核查的,申请人需写明现场核查地址。

(三)本承诺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注:证明事项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则采用“(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本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表述。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本样式供行政机关参考。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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