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名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0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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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沪法宣办〔2026〕6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08 |
关于开展第二批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名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法宣办〔2026〕6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等法规要求,深入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大力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6年工作要点》《2026年上海市守法普法工作要点》相关部署,现就开展第二批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名录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和原则
(一)认定依据
本文所称红色法治资源(以下简称“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纳入《上海市红色资源名录(第一批)》或入选《上海市红色资源名录(第二批)》建议名单,具有重要历史价值,重大教育、纪念意义和鲜明法治色彩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档案等资源。
(二)认定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尊重史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优先的原则。列入名录的资源应当包含法治元素。
二、认定内容
(一)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类。建筑构件完全或基本存留的重大事件发生地、重要人物活动地、精神资源形成地等旧址;建筑构件已经灭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地、重要人物活动地、精神资源形成地等遗址(户外地点一般归入遗址类);纪念馆、博物馆、陈列馆(展)、陵园、纪念碑、标识牌、墓碑、雕塑、纪念林等纪念设施或场所。
(二)档案类。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馆藏开放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保存的档案。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报送
各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本区资源名录认定报送工作,按要求填写《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报送表》(样式见附件),于2026年8月31日前报送。
(二)筛选复核
市司法局会同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档案局等部门开展复核,筛选形成符合认定标准的资源名录(第二批)初步名单。
(三)专家论证
市法宣办、市司法局牵头组建由学术、实务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走访等,核实初步名单;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形成资源名录(第二批)建议名单。
(四)公开公布
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20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呈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并以市法宣办、市司法局名义正式公布。上述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四、结果应用
对列入名录的资源,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会同资源所属区的宣传、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推动将资源蕴含的法治元素及时吸收纳入相关介绍语、解说词中,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红色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更好促进发挥资源宣教功能。
联系人:杨筱筱,联系电话:2402902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报送表(样式)
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上海市红色法治资源报送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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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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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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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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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介 (500字左右) |
1. 史料依据 2. 法治背景 3. 历史价值 (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如有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可通过附件报送至邮箱fxcsf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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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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