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陈昌军等同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5-1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60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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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6〕18号 |
| 产生日期 | 2026-05-13 |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发〔2026〕18号
关于免除陈昌军等同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印发的《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陈昌军、翟季婵、董大春、洪建武、马磊、苏军、童梁、汪钰琴、张滢、包文君同志本人申请,现决定免除上述10名同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