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政复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4-01-01)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