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解读 (2019-11-11)

    一、背景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矛盾纠纷多元,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多元,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办案压力巨大。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但目前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联动以及调解与诉讼分离与衔接配合机制尚不健全,各区调解中心与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对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亟待出台相关可操作性文件进行指导和规范。

二、依据

根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本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15年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201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修订)等规定,结合现行诉调对接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目的

本《意见》旨在通过诉调对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解决本市各类调解与诉讼的分离与衔接的问题,探索更广泛领域的调解前置,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以推动实务工作的切实有效开展,引领上海大调解工作格局走在全国前列,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诉调对接案件范围、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工作保障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诉调对接案件范围,包括诉调对接定义、委派调解案件范围、委托调解案件范围、例外情形共四条内容;

第二部分工作机制,包括对接机制、在线对接两条内容;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包括案件登记、案件分流、确定调解员、委派调解期限、确认送达地址、记录争议焦点及无争议事实、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终结、调解结果反馈、信息录入与归档、调解协议效力、委托调解期限、委托调解结果处理、参照委派调解的规定共十五条内容;

第四部分工作保障,包括业务培训、经费保障、诉讼费用减免共三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