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7-08-04)
2017年6月22日,市司法局发布了《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诊断评估的标准和流程,完善诊断评估工作机制,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标准化建设。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一)依法制定
严格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规特点,承袭国家三部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规定的体例与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除、不予提前以及应当延期的情形设定时,在引用三部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司法部127号部令、《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严格限制对不予提前和应当延期情形的解释和扩大。
(二)科学制定
结合教育戒治中心任务,突出上海戒毒工作特色,体现教育矫治、戒毒医疗、康复训练科学化的要求。生理脱毒评估引用国家卫生部规定的相关标准从医学角度科学界定戒毒效果;身心康复评估坚持戒毒需求导向,创新采用学分制模式;行为表现评估细化考核项目、规范考核流程,通过分数量化积累实现阶段评价;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注重体现上海“四位一体”戒毒模式的要求,为社区后续照管提供可靠支持。
(三)专业制定
在对基层戒毒所以及戒毒人员开展广泛调研,并横向借鉴外省市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医学、心理学和教育、体育等方面专业人员以及基层从事诊断评估专业工作的民警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制度编写,多次邀请禁毒办、公安系统、社会医院、大专院校、精神卫生中心等机构专家进行论证。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
(一)明确诊断评估的目的
《实施细则》明确了诊断评估是通过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的综合考核、客观评价,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戒毒康复项目等科学性、专业性手段,更加准确的判断和检验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治效果。
(二)凸显诊断评估的作用
诊断评估项目的设置是以戒毒人员的实际戒治需求为导向,根据戒毒人员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吸毒类型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建立认知功能恢复、拒毒能力提升、身体机能改善、体能素质增强、戒毒目标明确等多维度的戒毒康复体系,切实提升戒治康复效果。
三、《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评估的具体项目和详细标准,与三部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中关于诊断评估内容、标准、流程以及结果运用的要求相一致,形成四个方面评估项目并重的诊断评估模式。
(二)诊断评估的评价方式
诊断评估共设四个项目,分别为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以及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每个评估项目下设若干科目并配套详细的量化评价标准,首先,通过“定量”进行考核、检测或评价,实现对戒治效果的数据化累计;之后,统计考核分数和“达标”科目是否满足规定条件,实现对四个项目是否“合格”或“良好”的定性评价。诊断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客观、系统的评价戒毒人员戒治效果。
(三)诊断评估的操作流程
诊断评估工作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严格区划部门职责权限,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流程。同时,明确诊断评估是一项常态化工作,贯穿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始终,建立日常积累(评估准备)、阶段性评价(评估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形成结果)三个阶段与管理、教育、康复、医疗等基础工作的无缝衔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做到程序正义,注重执法效能与执法规范并重。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