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6-25)

一、制定《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2006年发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10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其第九条第二款中作出授权,“具体评定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为巩固公证执业行为专项治理成果,从优化完善公证机构考核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制定《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年度考核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文件第4条规定,公证机构主管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其直接管理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指导。文件第26条又对“公证机构主管司法局”作出了解释,即“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并在公证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栏中明确载明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各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其直接管理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东方公证处、新虹桥公证处、张江公证处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文件第5条规定,年度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考核年度”)期间,公证机构基础性工作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和整改工作情况。第6条明确,基础性工作为公证机构为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完成的日常基础性工作,包括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窗口建设情况等七项考核内容。第7条规定了年度考核内容中的创新性工作情况,是指“公证机构在积极拓展公证业务、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领域,组织公益性活动,创新内部管理模式等方面,在全市起到引领示范效应、具有推广价值,以及加强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等工作情况。”第8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如具有“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等三种情形,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主管司法局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及其效果也列为对该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第13条规定对于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具有违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要求的处理,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且可以视情节轻重、违规人数、行为性质等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的程序简要分为六个阶段:一是材料报送阶段。公证机构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其中新设立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二是初步年度考核结果形成阶段。主管司法局按照《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对公证机构进行评分,主管司法局形成初步年度考核结果征求市司法局及公证行业协会的意见;三是公示阶段。初步年度考核结果形成后,最终考核结果作出前,主管司法局应当向公证机构公示初步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四是考核异议处理阶段。公证机构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主管司法局申请复核。主管司法局应当在5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答复复核结果;五是考核结果确定阶段。经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主管司法局应当于3月15日前完成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填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和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加盖单位印章;六是考核结果报备阶段。主管司法局应当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五、年度考核的方法是什么?

本办法第三章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年度考核的考核方法。年度考核方法主要采取评分方式实施。主管司法局依照《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基础性工作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总分值为120分,由基础性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分值100分和创新性工作情况分值20分组成。基础性工作情况和整改工作情况分值采取扣分形式评分,创新性工作情况分值采取加分形式评分。

六、年度考核的等次标准如何评定?

主管司法局根据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总得分,提出初步年度考核结果。除了具有本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外,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总得分为90分以上的,初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总得分为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总得分为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总得分不满6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证机构具有本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确定初步年度考核结果。

七、年度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本办法第22至第25条规定了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一是结果公开,本办法第22条明确,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度4月30日前,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在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将通报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司法部,抄送中国公证行业协会;二是作为公证机构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未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主管司法局、市公证行业协会不得推荐该公证机构参加评先推优活动;三是作为对突出问题的处置依据,对于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11条第5项规定的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主管司法局视情可以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专门培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等措施;四是作为对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调整依据,本办法第25条规定,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主管司法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作出免职处理。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