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 解读 (2019-11-11)
一、背景
根据2019年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包括对商事调解和社会调解机构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统筹推进,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完善调解制度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目前,社会调解组织没有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商事调解处于试水阶段。由于上海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占比较大,上海的社会调解领先全国,自贸试验区早已试水商事调解,为引导调解组织有序发展,上海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急需出台规范性文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对现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从而促进调解行业的发展,打响“上海调解”法律服务品牌。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规则(试行)》(2014年5月1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结合现行调解组织的发展现状制定《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目的
一是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成立调解组织。推进调解服务“供给侧”创新发展,引入竞争机制,盘活调解组织的活力。
二是规范调解组织的发展。明确设立要求、执业规则、收费类型,引导调解组织依法设立、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统一调解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考核、监督和违法惩治,规范调解服务市场。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包括总则、设立、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调解组织的定义、民事主体资格、基本原则、法律活动范围、调解纠纷的范围、业务指导单位、调解行业自律、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的工会权益及党建共十一条内容。
第二章设立。包括调解组织的设立、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期限和结果反馈两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规则。包括调解工作制度、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利益冲突限制、虚假调解限制、保密规定、纠纷预防与防范、司法确认、范围区划、线上调解、网络平台的矛盾纠纷、调解收费、收费纠纷的限制、营利限制、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要求、调解期限、智慧调解、调解员要求、调解员事前回避、调解员后续回避、调解员禁止性规定共二十一条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投诉举报处理、调解组织名册、调解员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的指导管理、政府扶持和行政管辖共七条内容。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