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2019-03-01)

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出台《免罚清单》,是上海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免罚清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主要是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质量、食品、消防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共涉及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计量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近20部。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34项。其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28项,涵盖工商、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市应急管理局共6项,集中在消防领域。根据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而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又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2处,能当场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此类事项共计有26项。

第二类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行为。又如,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行为。此类事项的设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由于某些事项涉及食品安全、消防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免罚清单》在制度设计时,进行了充分审慎考虑。在食品安全领域,有4项免罚事项明确要求仅首次作出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而且未造成后果,方可不予处罚。在消防领域,所有免罚事项均为情节轻微,能当场整改或者当场恢复原状,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同时,其中5项免罚规定还明确了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三、兜底条款与教育条款

为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除已明确的34项可以免罚的事项外,《免罚清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对于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免罚的情形,同样不予处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免罚清单》明确的34项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行政执法单位仍然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如采取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使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