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8-03-07)
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市正处于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阶段,金融行业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根据文件精神,推动本市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公证证明、提存、保管等多种公证服务手段避免纠纷、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市当前的金融行业发展状况,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公证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防范金融风险?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明确规定,公证通过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沟通职能、服务职能作用,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实现防范金融风险和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最终实现金融行业稳定繁荣发展。
三、如何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精神,推进本市公证机构对金融机构运营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服务。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尽力减少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内容的争议,确保债权文书的质量。对于债权合同约定内容的瑕疵应当告知合同各方并提出修改建议,合同各方不接受公证建议的,应当告知履约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并对上述过程予以书面记录。在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保障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四、公证如何发挥公证证据效力防范金融活动风险?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类金融合同办理公证;对在各类基金持有人大会、新股发行摇号、企业并购重组招投标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积极开展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数据存管公证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公证手段对私募股权的退出机制,包括支付协议、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加强公证在公司上市、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大型项目中参与尽职调查以及对重要法律事实提供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以及保管重要法律文件、提供交易资金提存、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公证法律服务;拓展公证参与保险业务、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通过对各类金融活动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公证服务,保障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公平,降低金融风险。
五、公证如何发挥沟通职能作用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意见》指出,我市将推广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执行,推进公证机构参与金融行业组织的各类纠纷调解,并在金融机构的司法裁判和其他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公证机构及资深的公证员可以为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提供涉及公证的专家意见。
六、公证如何发挥服务职能作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指出,公证机构应结合自身证明机构的属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探索尝试为金融机构提供公证证明之外的延伸服务。同时设立公证虚假信息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统计体系,增加违法成本。
七、各部门如何沟通协调促进金融公证健康发展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我市为了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局与上海市高院、银监会上海分局、证监会上海分局、保监会上海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会签《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进一步建立各会签部门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发布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途径,确保金融公证业务发展落到实处,建立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于金融行业协会的交流对接和业务探讨。同时明确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能力建设。
相关稿件: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