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9-25)
一、制定《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2018年1月1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两个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年度考核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在依法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规定,“要运用好年度考核的管理手段,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明确考核时间、内容、标准、程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司法部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的制定权授予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此前,我局未曾制定、印发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显然已不适应当前我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相关规范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两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两个管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
二、年度考核的对象是什么?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对象是本年度各区司法局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年度考核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程序是由区司法局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考核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考核材料,区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且限期不整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程序注销。各区司法局考核工作结束后,发布区司法局公告,并抄送市司法局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指导,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四、每年什么时间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时间是每年12月进行考核,次年1月向社会公告。
五、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情况;负责人、合伙人和执业人员变动情况;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完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执业情况。
六、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七、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是什么?如何评定?
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结果由区司法局根据对考核材料审查处理后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结果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决议形式作出所内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否合格的意见,事业体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主任召集召开所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所内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否合格的意见,提交给住所地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考核合格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其执业证副本上注明本年度考核合格。区司法局对考核合格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执业证上注明本年度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期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执业。
八、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有什么后果?
考核办法规定区司法局对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且尚未处理的,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考核后形成的区司法局公告中将不予公告。被限期整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注销。
区司法局对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区司法局公告中不予公告。被限期整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满仍不能改正,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建议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按合同终止聘用关系并提出注销申请,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注销其执业证。
九、年度考核的程序是怎样的?
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的程序简要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发出通知启动考核。区司法局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考核通知。指定其送交书面考核材料的时间;二是提交材料接受考核。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并向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规定的有关监督检查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并向住所地区司法局提交该局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考核材料。三是审查考核材料。住所地的区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四是根据考核整改情况启动注销程序。各区司法局考核工作结束后,发布区司法局公告,将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市司法局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予公告,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未能限期改正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注销。未能限期改正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区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注销。
十、年度考核结果会怎么运用?
考核办法规定,每年12月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次年1月要向社会公告。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处罚结果通过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