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四) (2022-05-16)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已进入最关键的阶段,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打赢疫情防控大仗硬仗的重要保障。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有关法律问题,市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有关问答指引。

问题一: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答:从立法属性而言,《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状态的立法,属于授权性立法,与其他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控权性立法不同,其授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的权限空间,可以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尽快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等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经过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所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限制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急处置措施,是必要的,也是依法履行职责。

当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主体适格、措施适度,由法定授权主体实施,并尽可能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问题二:在疫情防控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哪些监督与保障职责?

答:在监督职责方面,《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工作监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活动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等;《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明确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卫生监督、维护市场秩序、重点场所监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在保障职责方面,《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均有专章规定相关保障措施,包括经费、科研与人员保障,应急物资储备、调用与应急征用,交通运输保障,基本生活与公共服务保障,医疗费用保障和医疗救助等具体措施。

问题三:在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及时就近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3、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指挥和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问题四:拒不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拒不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其他惩戒措施。《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有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行为的患者,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财政补助;第八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问题五:当前全市正在进行核酸或者抗原筛查,不配合检测或者检测报告、结果造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开展核酸或者抗原筛查,是尽早发现病例,特别是无症状感染者,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尽快阻断疫情扩散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采取的重要疫情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拒不配合检测,需要承担前述法律责任,并被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造假,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六:目前封控区要求居民“足不出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居民不遵守有关要求,在小区散步、活动等,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根据国家卫健委有关公告,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封控区居民“足不出户”,是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明确了严禁“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七: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上班,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同心抗疫、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大仗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