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的通知 (2014-01-16)

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现将2013年度名册编制公告工作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3年度)》编制和公告工作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原登记事项有变动、使用期限届满的或需注销的,应在2014年1月28日前及时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变更、延续、注销等行政许可申请。完成相关事项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名册编制工作。

(二)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请按规定时间(见附件1)上报名册编制相关材料。

(三)参加名册编制需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制光盘)(附件2);

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纸质版(附件3)。

二、关于201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工作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在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且批准执业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于2014年1月28日前完成2013年度执业考评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见附件1)分别向市司法局上报《201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情况表》纸质版(附件5)、向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报《上海市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评登记表》纸质版(附件7)。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请各司法鉴定机构接通知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及时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当场上报名册编制和年度执业考评等材料。

2014年2月24日起市司法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3月底前完成名册的编制并在本市政府网站、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鉴定名册纸质版同时分送本市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司法部备案。

(二)司法鉴定机构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或者2013年度执业考评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将暂缓2013年度名册编制和公告。

本通知可在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的通知公告栏中查询下载。

联系人:许联系电话:64743201

暂迁地址:宝路86号F座10楼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报名册编制和考评材料时间安排表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3、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

4、201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情况表

5、上海市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评登记表

6、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

7、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本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4年1月7日



附件1

上报名册编制和考评材料时间安排表

序号

日期

单 位

1

2月10日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4

上海东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

上海新中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

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9

上海上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

上海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3

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4

上海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5

2月11日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上海天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7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8

上海银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9

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华融投资咨询中心

21

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2

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3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4

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5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26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27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

28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9

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0

2月12日

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序号

日期

单 位

34

2月12日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

上海中创海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

上海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

上海高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

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

2月13日

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3

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4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6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8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9

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

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2

2月14日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上海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5

上海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6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

57

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9

上海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0

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2

上海立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3

2月17日

上海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4

上海申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5

上海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6

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7

上海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8

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9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

70

上海中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1

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序号

日期

单 位

72

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3

上海华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4

2月18日

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5

上海天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6

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7

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78

上海众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9

上海欧柯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0

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1

上海中贞会计师事务所

82

上海智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上海鼎会计师事务所

84

上海新嘉华会计师事务所

85

2月19日

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86

上海上信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87

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88

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89

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90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

91

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92

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93

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94

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95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96

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97

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98

2月20日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99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100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101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02

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

103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104

上海华司法鉴定所

105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106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

107

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

108

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

序号

日期

单 位

109

2月2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

110

2月21日

上海裕隆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111

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

112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所

113

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114

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115

上海泰思特医学检验所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116

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117

上海电力医院司法鉴定所

118

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19

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

120

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

121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122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3

上海财瑞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话:(021) 真:(021)

编: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业务范围:

能力验证情况:项目类别:

通过情况: □满意 □通过 □未通过

资质认定情况(CMA):项目类别: 认可时间: 复审时间:

实验室认可情况(CNAS):项目类别: 认可时间: 复审时间:

执业司法鉴定人:

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证号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司法鉴定人按执业证号排序;2、以WORD文件格式上报本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

附件3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红印、钢印各一枚)

印章启用时间(即机构批准日期)

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按执业证编号排序)






单位:(公章)

备注:姓名栏请打印,司法鉴定人签名栏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

附件4

201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情况表

鉴定机构名称:

审核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工作情况(请以考评内容为准撰写,可另附页)

负责人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司法行政机关年度 考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上海市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评登记表

2013年度)

鉴定机构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籍贯

民族

学历

政治面貌

会员号

执业类别

职务/职称

执业证号/资格证号

首次执业时间

取得资格证时间

联系

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业务

情况

(只填写本考评年度内)

教育

培训

情况

(只填写本考评年度内)

奖惩

情况

(只填写本考评年度内)

(鉴定人根据考评内容撰写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可另附页)

本人签名:

鉴定

机构

意见

鉴定机构盖章

本人

意见

本人签名:

司法

鉴定

协会

意见

协会盖章








附件6

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

一、考评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四)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五)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

(六)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271号);

(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沪司发〔2011〕296号)。

二、考评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内容

1.司法鉴定“窗口”服务情况

要求:环境优美,设施齐备,管理规范,办事高效,诚实守信,服务优质。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八公开”要求(即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在司法鉴定机构明显位置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信息(执业证号、执业类别、照片)、司法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鉴定机构要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制定各单位鉴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接待咨询、委托受理、登记、审核、鉴定实施、制作鉴定文书、归档等一整套的规定,并建立鉴定复核签发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等。

3.司法鉴定材料管理情况

鉴定机构要遵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除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对鉴定材料的收领、登记、退还等环节有文本记录,并做出可供操作的明确规定。

4.司法鉴定仪器设备管理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司法部《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还要对仪器设备检验、保管情况、人员操作、使用情况、故障修理等有文本记录,并做出明确的规定。

5.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使用做出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6.司法鉴定人执业管理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管理。要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对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利、秉公执业的义务、回避的义务、遵守执业纪律的义务、保密义务、出庭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义务等要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7.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要依据《决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派专人处理鉴定投诉,对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做出规定,及时查处、纠正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情况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处理机构日常行政事务,负责与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联系,处理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业务统计、印章使用、文字处理等事务。要健全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确立鉴定统一收费原则,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税务票据的出具,完善司法鉴定人收入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三、考评时间和方法

(一)考评时间

1.每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已在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且批准执业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于次年1月28日前完成年度执业考评工作,并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执业考评工作报告。

2.市司法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评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制完成《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并公告,考评不合格的暂缓公告。

(二)考评方法

1.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本意见规定的考评内容,对本机构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2.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规定,对鉴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年度日常考评、监督检查情况,对该鉴定机构年度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3.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年度日常考评,可以对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和鉴定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三)考评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

1.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鉴定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机构不能正常运转;

(2)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司法局

2013年12月


附件7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本市

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办[2011]296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本市2013年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予以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评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

2.年度内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年度内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暂缓确定考评结果,待查处结束后再予评定。

二、考评截止时间

2014年1月28日前,各鉴定机构将本机构鉴定人考评材料一式三份报协会秘书处。

三、组织实施

(一)鉴定人参加执业考评的,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考评登记表;

2.执业情况总结;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变更执业机构的鉴定人,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机构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鉴定机构负责对本机构鉴定人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考评意见,报协会。

(三)协会对鉴定机构上报的考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人年度考评结果。审查中如发现上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协会将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后确定考评结果;或责成鉴定机构对该鉴定人重新进行考评。

四、考评等次

鉴定人年度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五、评定标准

(一)“称职”标准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或其他公益活动;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5.完成协会举办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基本称职”标准

1.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2.受到行业惩戒,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严重违反执业规范,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三)“不称职”标准

1.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3.未完成协会举办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

4.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评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评结果适用

1鉴定人考评结果将纳入鉴定人执业档案,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鉴定人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协会给予行业惩戒,并予公示.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月华 联系电话:64374182 传真:64373439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宝路86号10楼

Emailshsfjdxh@126.com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