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2022-03-22)
各区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经市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办理信息登记。
二、考核时间
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从2022年4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本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不延长集中考核时间,但对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最晚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
三、组织实施
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市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自查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自查应当与对本所律师的考核评议相结合,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自查总结。
2.网上申报。完成自查总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从“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登录,下称“考核系统”,系统将于4月1日开通),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属区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予以修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备齐,待区局通知后按要求报送。
3.区局向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区局通过考核系统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征求该所考核等次的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意见。
4.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如在4月30日前无法完成律师事务所自查总结的,可向区局说明理由,提交延缓年度检查考核书面申请,区局可根据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予以同意延缓。
(二)区局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阶段(5月5日—5月20日)
1.区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各区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系统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进行核查。经核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信息无误并经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局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指定其送交书面考核材料的时间。在信息核查过程中,区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信息的认真审查。
2.律师事务所向区局送交书面考核材料。收到“审查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局指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区局送交以下书面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情况表(见附件);
(3)所有在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市局或区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外省市设有分所或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分所或分支机构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3.区局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区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事项做好内部核查或网上核验,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区局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局申请复查。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考核结果盖章登记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1.区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区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盖章通知,指定该所进行盖章登记的时间。
2.区局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进行盖章登记。收到盖章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局指定的时间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到区局进行盖章登记。
区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完成盖章的,区局应当及时在考核平台上进行登记。
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不进行盖章登记,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及对该所暂缓考核负有责任的律师的执业证书也不进行盖章登记。
各区局按照市局2010年下发的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刻制本区2021年度考核专用章,考核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2年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3年5月。
3.各区局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区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并将律师事务所送交的书面考核材料一并送交市局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局要注重统筹安排,紧密结合当前律师行业发展情况,严把考核关。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引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律师队伍更好履行职业使命。
(二)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登陆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填写提交《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信息无误,且市律师协会对该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局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查通知”,指定其送交《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的时间,并附本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到区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区局应当将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查备案等各项工作。
(四)各区局应当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的审查核实的同时,指导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行政许可、备案的申报时间,建议律师事务所于4月1日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备案的申报工作,在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考核结束后,再予申请,以确保考核期间网上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五)律师事务所无故未及时参加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属区局报市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考核机关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七)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八)进一步落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承诺制,对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明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作出书面承诺,相关承诺事项已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内,区局对承诺事项进行内部核查或通过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进行网上核验。律师事务所已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区局不得索要有关证明。
(九)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局应在2022年4月1日前,在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lsgl.sfj.sh.gov.cn/)“诚信信息”模块中“行政处罚”目录栏内完成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填报,以便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在集中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局可按照市局《关于开展对律师事务所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律师事务所如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行为的,区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附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表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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