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沪司审(0284)字(2023)0100号]的公告 (2023-04-17)
吴绍平:
经查,你经我局登记注册后,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职业证书:……(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应当注销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的专职律师执业证,未缴回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同时作废(证书编号:13101201110771538)。
我局已按照规定完成权利告知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沪司审(0284)字(2023)010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沪司审(0284)字(2023)0100号]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4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