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5年)的公告 (2025-12-23)

  2025年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开展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工作的通知》(沪高法〔2025〕36 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2年)中的90家机构管理人和10名自然人管理人2023-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2025年10月20日,市高院、市司法局公布了考核得分,公示期间,有机构对考核得分提出异议,市高院、市司法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了听证,对相关异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提出的异议中关于上海贝翼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应补充得分的异议成立,根据《考核通知》,大成所本次考核得分加0.5分,最终考核得分为84.67363475分,大成所的其余异议均不成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的异议均不成立。

  2025年12月2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市高院、市司法局管理人考核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面汇报。根据市高院、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12号,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管理人晋级、降级事项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根据《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管理人确有客观原因、正当理由的,可主动向市高院申请暂停业务、降级或退出名册,经市高院、市司法局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核准后作出决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经讨论,一致通过本次管理人晋级、降级事宜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退出名册事宜,并经市高院、市司法局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核准。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5年)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5年)。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于已经不在本公告名册内的管理人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并在征询债权人会议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若予以更换的,应当做好新旧管理人工作交接;若不予更换的,原管理人仍应继续依法勤勉  履职至相关破产案件办理完毕时止。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市高院、市司法局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5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