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问题问答 (2012-01-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问题问答
1、为什么要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答:长期以来,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进行,虽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纠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内部审理机制,却不利于公信力和复议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为此,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关“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推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作用,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和社会效益,引导和吸引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市政府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提供审议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改进和完善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任命。
4、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1)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2)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制度和事项;(3)准备和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议;(4)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5)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案件审议报告》;(6)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7)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哪些职责?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2)审议和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3)研究和决定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其他应有的职责。
6、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此外,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在有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是说,全体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会,通常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另一种是特别会议,在出现规定情形的时候可以另行召开。
7、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程序是什么?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审议,研究和审议结果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
8、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职责是什么?有权提请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相关案件的机构是什么?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包括7类行政复议案件:(1)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2)专业性较强的;(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4)社会影响较大的;(5)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6)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7)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对于上述所列的7类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进行审议。
9、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架构下的作用是什么?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市政府受理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以及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根据目前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对于上述案件,将实行调查权和审议权分离,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案件的调查,由复议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议,以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因此,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复议委员会的审议将成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为行政首长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审议意见和决策依据。
10、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组成是什么?
答:具体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根据目前市政府行政复议具体实际,同时出于体现案件审议的专业性、公正性及有利于形成表决结果的考虑,规定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的人数在半数以上,超过常任委员人数,一般为3至5人。
11、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如何审议案件?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1)案件初审承办人汇报案情;(2)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3)参会委员发表意见;(4)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5)参会委员在案件审议会议笔录上签名。
12、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如何形成审议意见?
答: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13、对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以具名的形式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4、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委员的权利主要有:提请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特定案件、查阅案卷材料、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参加案件审议会议并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要求对案件进行听证和补充调查等。义务主要有:在规定情形出现时主动请求回避、案件审议会议前提交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按要求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等。
15、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在履职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有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求委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二是要求委员在三种情形下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即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有偿法律咨询或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三是要求委员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并予以严格遵守。